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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許朝茂 出版社:灃禾公司 出版日:1130601 ISBN:9786269855605 語言:中文繁體 裝訂方式:平裝 內容簡介 本書為「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檢定」精粹,內含全新勞動法令解析、黃金圖表攻略,掌握國家級人資證照的應考重點。 本書分為兩大篇,以協助通過就業服務乙級技術士證照為目標。作者將20餘年就服乙級授課之精華,以及最新法規重點,融合進本書獨創表格,將重點圖表化,幫助學員聚焦思考,快速記憶。 本書第一篇為學習精要,內含30章就業服務乙級證照考試範疇;第二篇為就業服務檢定模擬題,內含學科單選300題,學科複選100題,以及術科模擬100題。 作者簡介 作者介紹 許朝茂 一、學歷: 中國文化大學-勞工研究所畢業 成功大學-工業管理系畢業 二、 經歷: 經濟部國營事業-企劃師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外勞業務督導 輔導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就業站站長 文化、元智等4家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就業服務技術士班講師 志光補習班高考勞工行政-講師 東元綜合醫院-人資長 永裕顧問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協理 三、 證書: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就專字第01845號) 四、 專長: 就業服務技術士證與勞動條件法規與實務教育訓練、中高齡者退休規劃及高齡者職涯展延規劃、勞動契約及契約特別約定擬訂、員工薪資及工時設計、退休金與勞工保險制度規劃、工作規則規劃及擬訂、勞工相關事務等 五、 著作: 就業服務技術士出版品 1.就業服務技術士捷徑(康林出版) 2.外國人就業服務(康林出版) 3.就業服務技術士應試快易通(傑報出版) 4.就業服務技術士檢定PASS (岩熊仕出版) 5.就業服務技術士檢定PASS II (岩熊仕出版) 6.就業服務技術士檢定PASS III (岩熊仕出版) 7.就業服務技術士檢定PASS IV (灃禾出版) 勞工法規出版品 1.勞工行政及勞工立法讀書力(101年1月保成出版) 2.勞工法典(103年8月一品) 3.就業安全制度(106年3月金榜函授) 4.勞資關係(106年1月志光補習班) 5.勞工法規宏觀(112年9月、111年8月及106年9月志光補習班)譯者介紹 內容試閱 第六章 性別平權之措施及保護 壹、促進工作平等措施(性別平等工作法)(112.8.18更改法規名稱) 一、 生理假(性別平等工作法 §14)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 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 妊娠2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但未給薪資;若女性勞工改請普通病假,不扣「全勤獎金」);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5日。但《性工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女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7日。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 受僱者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如為陪伴配偶生產,應在配偶分娩當日及其前後(各7日)合計15日期間內請休。 ※ 雇主給付(1)「產檢假」、(2)「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逾5日之部分得向勞動部申請補助。 自112年5月3日起,女性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三、 育嬰留職停薪(性別平等工作法§16、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2、4)【107】 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大條件:(1)勞工任職滿6個月、(2)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但不得逾2年。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於10「曆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但受僱者少於6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30日之期間提出申請,並以2次為限。 表格製作:自創表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指全民健保),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繼續參加勞(就)保,享有3大好處,包括: (1)育嬰留停期間,原由雇主負擔勞保及就保70%保險費,不須繳納。 (2)育嬰留停期間,勞工負擔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 (3)育嬰續保期間仍享有勞保及就保的保障。 四、 哺(集)乳時間(性別平等工作法§18、勞動基準法§52) 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五、 調整工時(性別平等工作法§19)【103、105、110-1】(110.12.28修)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未滿30人雇主之受僱者,經與雇主協商,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六、 家庭照顧假(性別平等工作法§20) 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1)預防接種(2)發生嚴重之疾病或(3)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7日為限。 七、 托兒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