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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正勝、黃進興、黃俊傑、王汎森 出版社:聯經 出版日:1040729 ISBN:9789570845594 語言:中文繁體 裝訂方式:平裝 內容簡介 中央研究院院士許倬雲先生在獲得臺灣大學歷史學碩士學位後,即於 1956 年進入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服務,由助理研究員以至研究員,其間曾赴美國芝加哥大學進修,於 1962 年獲博士學位後回國繼續服務,並在臺灣大學任教。後來赴美國匹茲堡大學任教,於 1999 年退休。許倬雲先生始終關注國內的學術發展,而且著述不輟。 《中國歷史的再思考》共收錄十八篇論文。主題涉及史學理論、考古文物、文化思想、君臣關係、地方觀念、社會制度、經濟活動、近代戰爭、殖民經驗、城市環境問題;時間則涵蓋史前至當代,前後不下五千餘年。就此而言,許倬雲先生給予受業學生和晚輩學人影響可以說是 「多樣的傳承」,恭賀許倬雲先生八秩晉五壽辰。 作者簡介 作者介紹 杜正勝 (中央研究院院士) 黃進興 (中央研究院院士) 黃俊傑 (國立臺灣大學人文社會高等研究院院長) 王汎森 (中央研究院院士、副院長) 鄧淑蘋 (國立故宮博物院退休研究員) 黃翠梅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藝術史學系教授) 邢義田 (中央研究院院士) 孫鐵剛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系退休教授) 高明士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名譽教授) 趙雅書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退休教授) 張元 (國立清華大學榮譽退休教授) 李弘祺 (北京師範大學特聘教授) 陳芳妹 (國立臺灣大學藝術史研究所兼任教授) 徐泓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榮譽教授) 劉錚雲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 陳永發 (中央研究院院士) 張秀蓉 (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系退休教授) 劉翠溶 (中央研究院院士) 編者簡介 劉翠溶 國立臺灣大學學士、碩士、美國哈佛大學博士;曾任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 目錄 序(劉翠溶) 1 史學之空間思維的雜想╱杜正勝 2 再現傳統中國的思想──邁向論述化、命題化的哲學?╱黃進興 3 中國歷史寫作中史論的作用及其理論問題╱黃俊傑 4 近代史家的研究風格與內在緊張╱王汎森 5 史前至夏時期玉器文化的新認知╱鄧淑蘋 6 瑤環百疊,瑜珥琤瑽──雲南滇文化的玉耳玦╱黃翠梅 7 從《太平經》論生死看古代思想文化流動的方向╱邢義田 8 漢高帝如何從白登之圍脫困的?╱孫鐵剛 9 唐代的身分制社會╱高明士 10 五代吳越國末代君王錢俶(928-988)的歷史地位╱趙雅書 11 略談五代宋初君臣關於讀書的記載╱張元 12 什麽是近世中國的「地方」?──論宋元之際「地方」觀念的興起╱李弘祺 13 十三世紀桂學釋奠二圖的新發現╱陳芳妹 14 明代河東鹽銷區的爭執╱徐泓 15 檔案所見清代社會夫妻關係的斷裂與終止╱劉錚雲 16 關鍵的一年──蔣中正與豫湘桂大潰敗╱陳永發 17 臺北帝大附屬熱帶醫學研究所——從成立到接收╱張秀蓉 18 臺灣與福建城市環境問題的比較研究╱劉翠溶 自序/導讀 各界推薦/推薦序 內容試閱 檔案所見清代社會夫妻關係的斷裂與終止/劉錚雲 一般認為,在傳統中國社會,男女兩性關係是建立在「男尊女卑」的基準上。這個「男尊女卑」的道德規範落實到行為上,就成就了後世奉為禮教的「三從」之義與「男女內外」之分。前者是未嫁從父,既嫁從夫,夫死從子,而後者則指的是男不言內,女不言外,或是男主外,女主內。本文旨在利用本所典藏內閣大庫檔案中的刑案資料,主要是近三百件夫妻失和的案例,來檢視這個道德規範是如何在社會上被實踐的。本文將以「三從」,尤其是其中的第二從,即既嫁從夫,與「男女內外之分」兩個觀念來檢視這些案件,希望透過夫妻衝突癥結的分析,瞭解雙方對「三從」與「男女內外」之分奉行的程度,藉以說明清代婚姻關係中兩性認知的複雜性,以及「男尊女卑」在釐清清代夫妻關係的局限性。 這些失和案例都是涉及人命的家庭暴力事件,多數是丈夫殺死妻子,但也有不少是妻子與姦夫共謀殺死丈夫的案子,也有妻子獨自殺死丈夫的例子。由於是命案,有一方當事者已不存在,刑案口供就成了另一方當事者的獨腳戲。這當然不利於我們對案情的全盤掌握。另一方面,當事人在陳述案情時多少會避重就輕,或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陳述,往往造成口供內容過於偏頗,旁人難以瞭解事件的真像。然而,如果我們不求斷定雙方是非,只在乎瞭解婚姻出狀況的原因;只求觀察當事人對案情的陳述,以釐清導致雙方衝突的導火線,這些案例仍有可取之處。 依據大清律,謀殺人與誤殺、過失殺傷人的刑罰不同;同時,丈夫若毆死有罪妻妾,毋需償命,只杖一百。所謂有罪妻妾,是指毆罵丈夫之祖父母或父母之妻妾。為了減輕刑責,涉及人命案的男性當事人在堂上往往採取將命案導向誤殺或過殺的策略;他們一般會在口供中指出,因為妻子行為不當,未盡為管家之責,或是出於一時氣憤,或是為了教訓對方,以致失手殺人,絕非故意殺人。另一方面,殺夫的女性當事人則多會供稱原本無意謀殺丈夫,都是受姦夫唆使好作長久夫妻,而協同謀害丈夫。但無論是為求脫罪,或諉過他人,當事人的目的只有一個,即設法合理化自己的行為,只是出於一時衝動的過殺,而非蓄謀已久的謀殺。這些當事人的說辭雖然可能有所偏袒、誇大,但不論他們的說法如何有利於自身,他們對對方的指控必須很明顯的顯示對方行為有違當時夫妻相處之道,如此方能合理化自身的行為,以避免更重的刑罰。而我們從這些當事人為自己行為辯護的言辭中,從夫妻雙方對彼此不滿的陳述中,應該可以分梳出當時社會認可的夫妻關係,掌握到當時夫妻雙方對彼此的期待。 其實,大陸學者王躍生曾在其分析清代中期婚姻的專書第三章,利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收藏的366件刑科題本處理過同樣的問題。他是從「夫權的表現方式」與「妻子對夫權的違抗」兩個角度,以夫妻衝突案件為主的方式來討論。本文捨棄「夫權」這個現代學者發明的概念,而是考慮到夫妻關係既然不對等,故將導致雙方衝突的導火線,分成「丈夫的不滿」與「妻子的抱怨」兩部份來觀察,並將妻子外遇造成夫妻失和的案例納入討論,以突顯夫妻雙方對彼此期待的差異。 一、丈夫的不滿 夫妻朝夕相處,日常身邊瑣事往往成為引發衝突的來源,而一旦感情生變,即使芝麻細事都會引爆爭端。不過,在檔案中,就日常家事而言,丈夫對妻子不滿的比例遠高於妻子對丈夫的怨懟;而在夫妻感情問題上,妻子情變的比例相對較高。在我所見的案例中,丈夫對妻子的不滿大致有幾種情形:不順從自己或父母、不安分持家或家事失當、心向本家、嫌棄妻子、妻子與人通姦。前面二種情形多與日常細事有關,而後面三種則多涉及夫妻感情生變。以下分別討論: (一)不順從自己或其父母 在這些婚姻失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