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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葉俊榮 出版社:聯經 出版日:1141016 ISBN:9789570878066 語言:中文繁體 裝訂方式:平裝 內容簡介 當「依法行政」無法滿足永續發展的需求,我們該如何突破傳統法治的框架? 以環境管制為核心,建構權力、責任與市場之間的新治理平衡。 本書從結構與程序的視角,引領讀者深入理解臺灣的環境管制體系。環境的治理,必須超越科技解決的迷思,也必須跳脫法條解釋的狹隘,聚焦管制結構的多元要素,包括管制者、被管制者、管制目的、管制工具與執行手段。藉由將管制理論置於現實的治理脈絡,更能釐清問題,評估適當的管制策略,反饋為政策與法律的興革。書中涵蓋空氣、水、廢棄物、毒化物等污染管制,自然保育,以及環境影響評估、環境責任等重要議題,從環境管制的視角,探討臺灣環境治理的發展脈絡、制度困境及改革契機。 環境:主權、土地與人民系列 《環境永續:脈絡、體制與法律》 《環境臺灣:海島與民主的法律對話》(預計2026年出版) 作者簡介 作者介紹葉俊榮 葉俊榮為美國耶魯大學法學博士,現任國立臺灣大學講座教授,研究憲法變遷與民主治理、全球化與管制理論、環境法與氣候治理。葉教授於學術研究與教學之外,也近身研究參與臺灣的民主轉型與法治建設。他曾兩度借調至行政院擔任教育部長、內政部長、研考會主委及行政院政務委員等職,推動國土計畫、防災應變、警政現代化、移民政策、社會團體立法、十二年國教課綱、高教深耕、電子化政府、政府改造、永續發展等重要政策。其學術研究曾獲國科會學術傑出獎,入選傅爾布萊特臺灣名人堂,榮獲臺大講座教授,獲加拿大多倫多大學聘為傑出訪問教授,亦榮獲澳洲墨爾本大學法學院遴選為Professorial Fellow。葉教授中英文著作豐富,主要著作包括《氣候變遷治理與法律》(臺大出版中心,2015)、The Constitution of Taiwan: A Contextual Analysis (Hart Publishing, 2016)、《環境永續:脈絡、體制與法律》(聯經,2025)。譯者介紹艾加,文化研究畢業。 目錄 序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篇│管制結構 第二章 環境管制的結構與決策網絡 第三章 傳統命令控制的環境管制 第四章 改革環境主義:協商 第五章 改革環境主義:經濟誘因 第二篇│管制環境 第六章 環境影響評估 第七章 污染的管制與程序 第八章 自然保育的管制與程序 第九章 環境糾紛與環境責任制度 第十章 結論 作者環境法律與政策相關著作 內容試閱 環境管制的內涵 環境的許多切點,影響著環境管制的單元與內涵。環境介質是當中一個重要的切點,包括空氣、水、廢棄物或毒性化學物質(空水廢毒),都可能成為一個獨立的管制單元,其內涵(包括管制手段的選擇、管制程序的設定等等)因而有異,立法的方向(空氣污染防制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或執行的機制安排(空氣品質管制處、氣候變遷署)也因而相應分疏。管制手段的結構性轉變,更影響管制的內涵。隨著市場機制在環境管制上的運用,引起經濟誘因的興起,創造出環境收費、補貼,可交易的污染許可市場,與傳統用環境標準、許可、制裁等形成對比與改革關係。民主機制下程序的改變,尤其是公共參與及對話協商的強化,也反映出環境管制的結構性變遷。環境管制因而形成了傳統的命令控制與強調協商與經濟誘因的改革環境主義(reform environmentalism)。 自然環境分為「源」(source)與「匯」(sink),影響著實體的環境管制。「源」指涉包括空氣、水、土壤、土地、草木、礦物等資源,「匯」則指涉包括污染、廢棄物、毒物等必須處理掉的部分。從環境管制的角度看,「源」與「匯」的區分,與自然保育及污染防制的區分相當。但正因為兩者在性質上有根本性的差異,因而環境管制的內涵與邏輯也相當不同。當然,兩者都是環境管制的一環,自然也分享許多共同的性質。 程序理性的環境預防 環境問題也可分為預防與處理。實體環境管制受到環境預防與處理的切點,而有結構性的差異。在絕大多數環境議題的處理,都涉及問題發生的因應,包括污染防制及棲地破壞的處理。但也有許多環境管制在於透過機制的建立,預防環境問題的發生。無論因應或預防,都可能在具體的環境管制中出現(例如空氣污染管制)。然而,環境管制當中,最具有預防性的,不外在七○年代的美國透過國家環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 NEPA)所建立的環境影響評估(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IA),這也是環境法領域帶給其他管制領域最大的啟發與貢獻(如管制影響評估〔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的發展)。 環境管制帶動的三個突破 環境管制提供我們超越法律條文的視角,從脈絡中務實掌握影響決策的因素,並做機制的建構與運用,進而檢討精進,強化量能建構。相對傳統「依法行政」執著於法律條文的解釋,環境管制提供了三個可能的突破: 首先是全面理解管制結構。從管制的角度可以跳脫法律學科的分界,看到環境議題的管制可能由各種不同的法律共同構成,各有其功能及侷限。例如廢水污染可以從契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行政管制或有期徒刑等各種法律領域切入。 發展較晚的環境法,鑲嵌在當時既有的法律學科分界中,不僅變成割裂的議題,也被各領域既有的法學方法影響,往往聚焦成構成要件是否該當、請求權基礎是否具備、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等問題,對於解決實際問題的貢獻相當有限。例如2013年日月光廢水排放到後勁溪的案件中,高雄市環保局依據當時水污染防治法對日月光排放污水行為,處罰法定上限的60萬元罰鍰。法律解釋的研究方法既無法凸顯臺灣各地工廠「暗管文化」的管制赤字,面對法律的裁罰上限也無能為力,更難跳脫不斷提高裁罰上限或刑罰化的修法迷思,以全面的觀點思考制度因應的可能。 從政策與結構性的高度來了解法律的管制角度,可以掌握法律條文背後由管制目的、管制主體客體、工具與程序共同建構出來的系統...